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陳南谷等二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上訴減縮),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