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國能、徐錦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訴訟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被 告 徐錦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沈名昀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守煌、沈名昀律師聲請移轉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之一人徐錦秀居住○○市○○區○○○路0段 00號8樓之四處所,聲請裁定移送於其住所地之法院審理等 語。 二、查本件原因事實發生地在本院轄區,亦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當有管轄權,不需贅述。被告徐錦秀其他的訴訟代理人律師(非陳守煌、沈名昀)亦從未爭執 管轄權;亦多次言詞辯論、調查證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言詞辯論,如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