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誠可企業有限公司、黃靜宜、林妍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誠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宜 代 理 人 林妍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1號 編 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泰光學有限公司 張鴻圖 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7月5日 57,96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