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巫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巫孟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具狀敘明是否曾經調解過?如已調解過,是否仍有由本院調解之意願?如有意願請再補提起訴狀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