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亞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彥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亞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