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寵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寵聖 代 理 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應補提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