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素周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自「111年2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