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張建文、鄭安傑即百崧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建文 債 務 人 鄭安傑即百崧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5,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13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29,175元 6.66 112年7月9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0.666 112年8月9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7 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7 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2月8日止 1.334 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85,841元 6.54 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0.654 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0.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7 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7 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1.334 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