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王雅竹、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雅竹 債 務 人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詔凱 債 務 人 林澤聰 林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843,2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9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4,029,110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2 9,024,575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3 364,086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4 1,320,522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5 1,043,012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6 1,456,344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7 5,282,088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8 3,129,035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09 1,343,037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10 3,008,191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11 3,000,000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12 7,000,000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 013 92,781元 112年9月22日 2.25 112年10月23日 014 2,750,434元 112年9月17日 2.25 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