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賢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債 權 人 吳賢宗 上列債權人吳賢宗因與債務人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賢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亦得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作為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