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詹清華、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詹清華 債 務 人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詔凱 林澤聰 林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