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住、居所) 及債務人乙○○(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一、債務人乙○○於簽訂分期付款合約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合 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