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劉芸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齊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代理人劉芸慈亦未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蓋章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