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屈錫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屈錫田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康政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政弘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債務人康政弘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資料 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