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楷傑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所附之汽車貸款契約書影本,債務人黃沛萱僅為「保證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與連帶保證人不同。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洪楷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沛萱給付之」。 二、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