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世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世偉 上列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聲請事項未列「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蓋章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