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世偉、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詔凱、林澤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世偉 債 務 人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詔凱 人 號 債 務 人 林澤聰 林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000,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