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張明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雅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尾補蓋章(勿用影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