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沈士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俊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柯俊義(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0弄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二、請補正本件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債務人柯俊義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