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劉惠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惠玲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嘉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代理人劉惠玲應於聲請狀狀尾補正簽名或蓋章(蓋章 不得以影本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