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即 蔡育姈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債務人甲○○為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