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鉛裕(即張 佩慈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林鉛裕、林俊言、林汶樺、林鈺聖均已拋棄繼承,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提出張佩慈(歿,Z000000000)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餘繼承人是否拋棄 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