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沈毓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政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沈毓秋未於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蓋章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