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於簽訂會員合約書時仍未成年,請提出本件合約 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雙方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