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育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鄭育姍受輔助宣告人,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請提出鄭育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