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詔凱、林澤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詔凱 人 號 債 務 人 林澤聰 林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7,103,9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5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3,041,987元 111年10月19日 2.2 111年11月20日 002 11,873,514元 111年9月25日 2.2 111年10月26日 003 4,065,253元 111年10月19日 2.2 111年11月20日 004 3,218,756元 111年11月11日 2.35 111年12月12日 005 15,018,985元 111年10月11日 2.35 111年11月12日 006 8,322,063元 111年10月11日 2.35 111年11月12日 007 1,563,383元 111年12月10日 2.54 112年1月1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