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完整姓名,並提出債務人陳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