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李建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游珠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李建業未於委任狀蓋章,請於委任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