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 ,請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債務人甲○○於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合約有效之 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