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周新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周新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112年2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關於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將債權人名稱誤載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另債權人嗣後又因組織變更,爰依債權人之聲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