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有利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有利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2月2日經授中字第11133739950號函 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得予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