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張光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光銘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秀清即潔采眼鏡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潔采眼鏡行為周秀清獨資之釋明文件,倘有錯誤,請聲請更正相對人(蓋經查得潔采眼鏡行為合夥,且負責人非周 秀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