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信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二、所載「...執行費用325元、聲請假扣押程序費用1000元...」是否為誤載?倘非誤載,請提出其法 律上依據及其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