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劉芸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秉宏即林宏錩即均鎧企業社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