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將聲明更正為:「㈠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白正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㈡債務人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㈢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白正冬應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