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俊翰 債 務 人 白正冬 一、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白正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21,115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5,868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白正冬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㈠: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64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63,434元 112年7月6日 5.15 112年8月7日 002 653,736元 112年7月6日 5.15 112年8月7日 003 286,331元 112年7月6日 3.77 112年8月7日 004 1,210,810元 112年6月6日 3.77 112年7月7日 005 147,594元 112年7月3日 5.7 112年8月4日 006 344,389元 112年7月3日 5.7 112年8月4日 007 10,740元 112年7月3日 4.32 112年8月4日 008 204,081元 112年7月3日 4.32 112年8月4日 附表㈡: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64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8,589元 112年6月26日 3.19 112年7月27日 002 257,279元 112年6月26日 3.19 112年7月27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