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仁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藝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王藝築、黎鳳珠應連帶給付新臺幣……(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