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劉芸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蓋聲請人倘係受委任取款而持有票據,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