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應載明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二、請具狀提出附表,陳明遺失本票之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