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清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清珮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白佩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編號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