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黃秀鑾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317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