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黃天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天泓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淇釧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 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