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陳清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永信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物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登記簿 等)。 二、確認本件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7,700,000元或577,000,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