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何文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包括北斗鎮中華段1370-2地號土地及22建號建物?併補正北斗鎮中華段1370-1、1370-2地號土地及2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許格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