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陳冠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武嶔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200建號之最新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