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RASOMWONG NARIS(中譯:那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上之付款地之譯文到院。 二、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0日提示,惟聲請人請求自111年6月10日起算利息(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與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不符,是請一併具狀更正本件之利 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