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HONGMANEE PATUMWADEE(中譯:楊可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是否為誤載,倘是,請具狀更正之。(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 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12年2月10日,惟聲請人於111年2月10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顯為無效之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