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ONGKHAM CHUTIPON(中譯:初帝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提示,惟聲 請人請求自111年8月10日起算利息(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 前),是請確認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