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宜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陳宜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再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再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 ○○路○段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 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再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