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荍鈜即楊泰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荍鈜即楊泰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 1、陳報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2、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3、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 及其他扶養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4、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資料(務必先補摺)。 5、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6、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 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 ,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 亦應具狀陳報「無」) 7、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其期間及金額。 8、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125CC)之購買時間、原因及殘值,為何貸款積欠達新臺幣(下同)354,445元。 9、債權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稱對聲請人已無債權,請 確認債務7,962元之債權人名稱及地址。 10、對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創鉅有限合夥之債務各52,866元、96,375元之成立時間及原因。 11、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